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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气污染“事故推动立法”状况的问答(上)

    信息来源:http://www.aqsiqregistration.com/ 发布时间:2013/3/1 8:48:46 点击数: Tags: 空气过滤设备

中国这段时间以来的天气情况让人不禁想起上世纪四五十年代的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以及1952年的伦敦烟雾事件,雾霾天气在一次又一次的提醒我们,空气污染的治理正面临着严峻形势,仅仅依靠使用空气过滤器设备是不够的!

尤其是这两年冬天长时间、大范围的重污染天气,使得学界重燃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热议,而该法修订草案稿在2010年1月由环保部报国务院法制办后,两三年间一直处于“排期”状态。面对“单行法不能定得太细”、“一些环保观念和政策需要在成熟时才能写入该法”的质疑声,参与本轮修订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常纪文教授直言:“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不是善法。”他呼吁,中国的现实往往是“事故推动立法”或“污染推动立法”,这种状况亟须改变。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关于这些相关的问题,常纪文教授的回答是怎样的?

一、作为全程参与本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环境法学有经验的人,能否介绍一下该法对包括PM 2.5在内的细颗粒物排放控制有何重点方向?您认为控制细颗粒物排放的有力抓手是什么?

常纪文:这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稿对居民家庭和餐饮行业排放的油烟、建筑工地排放的扬尘、燃煤锅炉、工业企业、汽车尾气排放的烟粉尘等污染源排放控制都做出了规定。

二、目前,欧盟、美国和加拿大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走在世界前列,其中又以欧盟做得为出色,您能否介绍下欧盟经验?

常纪文:我国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仍然处在污染控制阶段,而欧盟早已超越了这一阶段,进入大气质量改善阶段。欧盟加强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首先考虑的是定期制定包括区域联防联控目标和措施的欧共体环境行动规划,如2001年第六个行动规划就要求欧盟制定有关空气质量的实施战略。由于这一行动规划属于政策性的文件,它需要条例、指令等立法予以实施。为此,欧盟制定了一系列包括区域联防联控措施在内的空气保护立法。欧盟各成员国将上述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指令转化为国内的法律或者法令予以贯彻落实。

三、与欧盟相比,我国的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立法体系存在哪些不足?

常纪文:一是高效力层次的大气环境保护立法少,而且《环境保护法》过于陈旧,不适应目前的形势需要。二是立法的协同性差,很多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有利于保护区域大气环境的规章,难以得到其他部门的立法响应。三是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仍然侧重于点源控制,没有设立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的章节,缺乏以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为主题的专门条例。灰霾治理光靠北京一个城市付出努力远远不够,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都要联合采取措施。四是现行立法仍然侧重于对传统大气污染物的防控,对臭氧排放控制的规定不足,对导致酸雨污染的氮氧化物、对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排放控制规定还处在初级阶段。五是现行立法没有把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上升到保护大气环境安全的高度,因而制度建设缺乏系统性和全局性。

四、那么具体到法律机制建设上,我国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和欧盟相比又有哪些不足?

常纪文:一是欠缺区域之间的大气环境保护监督和法律对抗措施,现在的公众参与和公益诉讼规定渠道狭窄。和中国的浓度排放控制和总量控制制度相比,欧盟的国家排放上限制度确定了完善的配套措施,如国家规划、成员国报告制度、委员会报告制度和与第三国合作制度等,违反区域控制措施的规定,成员国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缺乏统一的区域大气质量评价制度,缺乏国家层面的区域大气污染补偿机制。与欧盟相比,我国虽然建立了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并初步建立了包括PM 2.5在内的细颗粒物空气质量评价办法,但限于工作层面,在法律层面体现还不明显,而且标准化、规范化、区域化、协调化还存在一定的欠缺。

三是重点城市大气环境保护制度作为一个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不适用于重点城市以外的其他区域;在法律层面上缺乏区域大气环境保护的目标机制,如缺乏各省向国家和其他行政区域通报污染警戒阈的信息规定。

四是信息通告与报告机制不健全,向公众、环境组织、消费者组织、敏感人群、相关卫生保健团体通报的制度不健全。

以上就是关于全新的大气污染法规介绍,我们请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常纪文教授为您分析其中人们为关注的一些话题,帮助大家实实在在的了解这些相关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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