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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需要进行怎样的大修改?(上)

    信息来源:http://www.aqsiqregistration.com/ 发布时间:2013/6/11 9:01:37 点击数: Tags: 空气过滤设备

面对始终灰蒙蒙的天气,我们的治污脚步是不能停止的,尤其是在制定相关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过程中更是有很多问题是需要注意的,今天就和我们的空气过滤器设备专业人士一起来看看吧!

面对日益严峻的大气污染,多名环保有经验的人强调法律是解决环境污染的重要的手段,《大气污染防治法》距上次修订已有13年,中国空气污染特征已发生巨大改变,由典型的煤烟型污染向复合型污染转变,空气污染的环境风险在大幅度上升,这部法律的修订应当尽快进行。

相信大家都知道,我国1987年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2000年分别对这部法律作了修订。1987年的法律条文为41条,经过两次修改,2000年时增至66条。2006年,《大气污染防治法》进入修改程序。环保部组织有经验的人做前期工作,准备对2000年的大气法进行修订。2010年1月,修改草案由环保部报国务院法制办后,处于“排期”状态。

对此,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环保部原总工程师杨朝飞表示,2006年提出对大气法作进一步的修改,当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虽然纳入到立法计划,但是迟迟没有推进。去年年底和今年年初我国发生大面积严重灰霾,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反响。十八大召开后,生态文明建设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领域,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越加重视。“现在看,大气法纳入立法议程的条件成熟了,估计今后修改大气法的步伐将会加快。”

有经验的人们认为,首先应多方面加强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制度,构建以空气质量达标规划以及执行为核心的地方空气污染防治机制,制定落实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或者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按期实现达标规划。”

必须要在立法中写清达标治理的规划由谁来制订、由谁来实施、由谁来审批、由谁来评估、由谁来考核、终由谁来处罚。监督机制也很重要,不仅仅是针对评估、考核和处罚等,同时还要和信息公开结合起来,把结果向全社会公开,这种社会的压力是非常大的。

环保有经验的人还建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应强化达标管理的规定,并要求非达标区须采取更严格的政策和措施,包括更严格的排放标准、更严格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总量控制涵盖更多的污染物等;应明确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确保配备足够的资源,确保达标规划能够实施。

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我们在今天的文章中为您介绍的只是一部分,但是其中的很多要素也是足以我们去了解这些治污的基本规定,以便于更好的选择适合的空气过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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