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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称--我国空气质量新标准仅为入门级别(上)

    信息来源:http://www.aqsiqregistration.com/ 发布时间:2013/6/20 9:03:24 点击数: Tags: 空气过滤设备

大家都知道,现行的大气污染法规近一次修订是2000年,时隔12年之后其中的很多规范肯定已经不适用了,经过一番努力,2012年初,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发布,空气质量新标准虽然比过去更细致也更严格,但是根据空气过滤器行业内专业人士称,这个标准跟国际标准比对只是达到了WHO(世界卫生组织)空气质量准则的入门级别。

为什么这么说呢?以细颗粒物为例,中国的二级浓度限值为35,WHO则认为10以下才是安全值,我们的标准可能更利于当下的管理,但出于保护公众健康的考虑,这个标准应该在未来持续更新。

在大气污染物排放中,火电、钢铁等行业近两年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国家排放标准,但水泥行业的排放标准已有9年未更新,工业锅炉行业已12年未更新,工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更是长达17年未更新。而过去几年,我国工业的生产水平和技术革新状况其实已经有了巨大变化,用过时的标准管理污染物排放显然不合时宜。

根据现行的大气法第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或者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按期实现达标规划”。然而,达标规划制定后应该由谁来执行?谁来评价?如何考核?并没有得到细化的解释,责任不明确,“法力”难免微弱。

对此,有经验的人的意见是标准空气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产品标准,都需要定期更新,并建立持续的机制,写入大气法,才能尽早赶走灰霾,还空气以清新。

在美国,企业违法排污均是“按日计罚”,每项违法行为罚金可高达25万美元/天,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你的污染行为已经改善,其间污染罚款将被每天累加。据能源基金会北京办公室环境项目主任赵立建介绍,美国的污染企业不仅要接受行政处罚,政府还要将其违法行为产出的不得利悉数收回,并且,企业还要为违法行为对别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中国环境学方面的有经验的人认为,一定要将大气法与刑法结合起来,将“违反环境法就要入刑”提到一定的高度:“高排污危害人体健康甚至造成生命消失,跟故意杀人有什么不一样?就应该绳之以法,处以极刑。”在他看来,大气法调整的核心之一就是加大违法处罚力度,以后的违法处罚不应该有上限,按照违法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违法违规的程度以及持续的时间,计算累计效应处罚,并且让企业形象受到损失,使部分消费者放弃使用其产品和服务,因而失去竞争优势。

现在我们很多环保法律法规,罚的都是单位。而在水污染防治法中有一个突破,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年收入的50%。大气法修订可以借鉴,并且突破‘年收入50%'的上限,让污染责任人一年没有收入。如果只罚单位,就算罚了300万、500万,企业一年利税可能上亿,根本没有影响,对个人更没有影响。”

空气质量新标准的提高是势在必行的,而其中的方法有很多,我们可以参考国外的相关经验,随后根据自己国内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这样的话就可以取得比较好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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