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污染的防治措施仍需不断完善
信息来源:http://www.aqsiqregistration.com/ 发布时间:2013/3/29 13:45:32 点击数:
Tags:
过滤设备厂家
随着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发布后,PM2.5这个由英文缩写和阿拉伯数字构成的专业术语在我国迅速传播开来。3月18日,《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国家标准开始征求意见了;而不久前《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评价导则》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评价导则》两项国家标准刚刚完成征求意见。可见,我们国内对于污染的治理工作还是很重视的!
虽然制定的规范很多,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还是不能忽视的!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污染物种类繁多,《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一项“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的国家标准,提出限值的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粒径小于等于10μm和小于等于2.5μm的颗粒物(后者即PM2.5)等,解决的是污染物的浓度限值、监测方法等评价与管理的问题。
但是,这项标准并不管这些污染物是如何产生的。环境空气质量不是一项标准能够解决的问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和管理需要标准,污染物的产生同样需要标准,而且在一定意义上讲控制污染物产生的标准更为重要,因为污染物是环境空气质量的源头。
污染物产生是《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中的重要评价指标之一,这项指标的列入就是要从源头上减少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烟尘等污染物的产生。而两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适用于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和尾矿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材料的各种建筑材料产品和技术的评价。可见,清洁生产评价或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国家标准不仅能够解决PM2.5如何产生的问题,而且远远不限于PM2.5,甚至包括我们每天都在呼吸的空气污染物,但这些污染物目前还没有纳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他3项标准都是建议性国家标准。从公众认知层面看,建议性国家标准不如强制性国家标准重要,其实施力度远不及强制性国家标准,这也是建议性标准实施存在的普遍问题。但这3项标准都受到《循环经济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税收、信贷等具体产业政策的约束,所以实施效果不应质疑。
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同样受到相关法律如《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约束,如果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其他3项标准内容的关联需要逐条对照,那么从其各自依据的法律看这种关联已经十分清晰了,因为这些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原则是一致的。标准化是一项严谨的工作,标准更不是凑热闹的道具,耐得住寂寞是标准化工作者重要的基本功。所以在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的材料中没有提到公众关注度极高的PM2.5。
我们的标准化工作者也不能两眼一抹黑地制定标准,至少要懂得相关标准之间,甚至表面上看来并不相关的标准之间的关联。如果在具体的标准层面找不到与所制定的标准相关联的标准,那就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内去寻找,因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离不开标准的支撑。清洁生产评价或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3项国家标准与PM2.5的关联,使公众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增加了一份信心。
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的污染治理措施,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还是很多的,我们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改善,随后才可以将各种活性炭空气过滤器等高效的设备运用其中进行有效的治理!
文章来源于活性炭空气过滤器公司http://www.aqsiqregistration.com/huoxtguoliq/,转载请注明出处。